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總結(二)_建站經驗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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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虎 律師
6、最終解釋權在誰手里?
律師解答:
許多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最后都有一句話“本合同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商場(專賣店)所有”。許多消費者也有疑問:是不是簽訂這樣的合同的解釋權就是經營者的了?其實未必,很多時候這只是經營者美好的愿望。
首先,發生爭議的時候,合同的解釋權屬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而非經營者。
第二,《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
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在發生爭議提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時,不但不會因為合同約定經營者有最終解釋權而聽信經營者一方對合同的解釋,而且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還會作出不利于經營者一方的解釋,因為一般情況下經營者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
所以,當經營者以合同約定自己有最終解釋權而作出不利于消費者一方的解釋時不要輕易相信,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向消費者協議投訴的方式解決,可以由中立的第三方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
7、購物時遭遇搜身怎么辦?
律師解答:
消費者在超市、商場購物時被懷疑盜竊了超市、商場的商品而被超市、商場的管理人員或者保安要求搜身的事件已經屢見不鮮了。毫無疑問,經營者是沒有權利對消費者進行搜身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專門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這兩部法律規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消費者)身體和保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所以,作為經營者是沒有權利要求搜查消費者的身體的。如果遇到經營者想要強行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迫使消費者答應被搜查,消費者完全可以報警,請求警察的幫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已經被經營者強行搜身,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經營者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
8、購買的進口汽車在高速行駛中突然車輪掉了一個,造成司機重傷。該汽車的生產廠家在日本,但是在中國有其品牌商,是起訴中國的品牌商還是需要起訴日本的生產廠家。
律師解答: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所以,即使是進口的產品,因為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消費者也可以向該產品在國內的銷售商請求賠償。銷售商先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再根據責任原因向生產者追償。
如果銷售商本身無力償還或者破產的情況下,消費者請求生產商賠償成為了唯一的途徑。一般情況下,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的損失的可以在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被告為該進口商品的生產者。但是,這種情況下存在著訴訟周期長,判決執行困難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規定:“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產品制造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如果該進口商品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的商標權人是中國法人,比如其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合資公司,或者該產品雖然生產地在國外,但是面向中國銷售的產品上標明了商標權人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合資公司的企業名稱,可以認為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合資公司為產品制造者或者生產者,可以以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合資公司為被告,請求其承擔法律責任,這樣對在中國的消費者維權來說更加有利。
9、參加展銷會是購買的商品,展銷會結束后發現商品質量不合格,該找誰賠償?
律師解答:
現在各式各樣的展銷會已經在我們的生活在非常普遍,許多的參展商來自于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展銷會的時間一般也比較短,長則一個星期,短則一兩天。當我們在展銷會上購買了某件商品,發現該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時候,非常可能展銷會已經結束,再去展銷會找銷售該商品的參展商已經人去樓空。這種情況下如何來保護消費者權益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后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所以,如果是在展銷會舉辦期間發現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可以向參展商(即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請求賠償。在展銷會結束后,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請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不能以商品并非自己銷售或者生產為由拒絕賠償。
10、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哪些損失,這些損失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所以,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都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如:2010年北京40歲居民傷殘等級30%,那么就是26738(元,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30%(傷殘等級)=160428(元)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如:今年北京居民喪葬費為48444(元,2009職工年平均工資)/12(月)×6(月)=24222(元)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如:今天北京40歲居民死亡賠償金為:26738(元,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34760(元)。
11、在某一超市購買了電器,電器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去找該超市賠償,發現該超市已經改頭換面,被另一個大型超市并購。新的超市以商品并非自己出售為由拒絕賠償,怎么辦?
律師解答: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合并、分立非常常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所以,新的超市以商品并非自己出售為由拒絕賠償是違法的。因為既然并購了原來的企業,那么原來企業的債權、債務也發生了轉移,應該由并購的企業承擔。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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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站經驗教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總結(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