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侵權責任法獲通過 首次立法明確精神損害賠償_站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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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首頁截圖 中國站長站(chinaz.com)訊 12月28日消息,從今年年初就開始籌備的中國網絡電視臺已于昨日悄然上線,并將于今日舉行上線儀式。與中國網絡電視臺同步上線的還有一款名為CBox視頻客戶端軟件。此前央視內測的兩大視頻網站愛布谷和愛西

             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這部與《物權法》一樣核心在于保障私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兩屆人大、歷經4次審議后終于面世。有法學專家評價稱,《侵權責任法》是繼《合同法》、《物權法》之后,我國民事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會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

        醫療事故、產品責任、交通事故這些侵權事件幾乎每天都在發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侵權類型不斷出現。據統計,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侵權糾紛等一審案件98萬多件,2008年達到103萬多件。即將過去的2009年,“人肉搜索”、“樓脆脆”、“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權事件也成為社會關注熱點。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有些規定較為原則,不少規定分散在單行法律中,缺少對侵權責任共性問題的規定,現有法律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生活和審判實踐的需要。為了更好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必要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制定一部較為完備的侵權責任法。今天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對公民民事權益進行了全方面、多層次、立體化保護,堪稱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集大成者,其內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

        明確學校、幼兒園事故責任區分

        就在20天前,湖南省湘鄉市私立學校育才中學發生一起踩踏事故,釀成8名學生遇難、26名學生受傷的慘劇。像這樣的校園安全事故近年來屢屢發生,一次次警示人們,必須要建立嚴格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教師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師德教育以及提高教師的責任心。孩子在學校、幼兒園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區分責任,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侵權責任法》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民事行為能力及幼兒園、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等不同情況,作出明確的責任劃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來自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規定死亡賠償金,厘清同命同價涵義

        同樣是花季女孩,同時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都獲得了20多萬元賠償,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卻只有9萬元,不及前者一半。這個被概括為“同命不同價”的案例,讓我國現行死亡賠償標準屢遭質疑。《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專家指出,公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區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概括為“同命不同價”的說法并不確切,因為人死亡之后,賠償的不是生命的價格,生命本身無價。著名民法學專家王利明分析說,死亡賠償金賠償的是生命遭受損害之后,所引發的財產和精神損失。一方面是財產損失,包含醫藥費、喪葬費等費用支出,另一方面包括了死者生前的收入和撫養家庭成員的開支。此外,一個人死亡之后,近親屬感到悲痛,所以還有損失,死亡賠償金賠償的不是生命本身,賠償的是生命遭受侵害之后引發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失。值得關注的是,《侵權責任法》作出規定:因同一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法律彰顯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員掐死清華教授女兒案”民事賠償部分終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金的一審判決,改判賠償30萬元,這是目前我國法院判決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數額。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正在審議中的國家賠償法修訂草案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僅限于行政法領域,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規范,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不少案例。今天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表示,這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個亮點,表明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王勝明介紹說,草案審議過程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怎么認定,什么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究竟賠多少,有過很大爭論。最終通過的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侵害人身權益是指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侵害財產權,如果侵害了財產權益,就要根據財產的損失給予賠償。此外,什么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語,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提出“嚴重”怎么理解?“一般認為像輕微的精神損害,原則上不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否則訴訟成本很高。對于這一問題的處理,今后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也可以根據個案來認定。在國外,也不是任何情況的人身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要有一定條件。”王勝明說。

        醫療損害責任平衡,保護醫患雙方利益

        今年6月底,發生在福建省南平市的“醫鬧事件”轟動全國,南平市村民楊俊斌患腎病住院,術后因并發癥死亡,家屬要求醫院賠償,雙方大打出手,致使多人受傷。經當地市政府協調,村民從醫院獲得賠償,但醫護人員集體去市政府靜坐上訪。醫患糾紛一直為公眾所關注,如何平衡醫患雙方利益,成為《侵權責任法》審議中的一個焦點話題。由于現行《民法通則》并沒有具體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條款,全國各級法院一直都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審理醫療糾紛案。醫療糾紛數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合理界定醫療損害責任,既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法律要讓醫患相互信任而不是相互防備。《侵權責任法》專設一章“醫療損害責任”。王勝明說,起草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有3個: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有關診療規范規定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現實中,有患者受到醫療器械的傷害,找醫院索賠的時候,有的醫院告訴患者,你別找我,你去找有關醫療器械的廠家。王勝明說:“這種做法,不利于對患者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因此《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因為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產生的糾紛,患者可以找生產廠家,也可以找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賠償后,如果損害是生產廠家造成的,醫療機構的賠償相當于墊付,醫療機構可以向負有責任的生產廠家追償,這個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有利于對患者合法權益給予積極保護。”

        劍指虛擬網絡侵權

        前不久,一則河南鄭州警方大規模突擊掃黃的帖子在互聯網上流傳,其中有多張警方現場查處涉黃場所的照片和一段兩分多鐘長的視頻,甚至還有賣淫女的裸體照片。在當今網絡盛行的時代,公眾合法權利如何保護?網絡作為傳播媒介該如何監管?《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專家分析說,《侵權責任法》對于網絡侵權事件采用了兩個規則:一個是提示規則,網上發布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作為網絡經營者可能并不知道,也難以判斷,這就必須要由受害人先提出來,要求網絡經營者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如果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網絡經營者沒有采取這些措施,那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個是明知規則,網絡經營者明知道這個信息已經構成侵權,還不采取措施,放任它發表傳播,那根本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擔責任,比如有人在網上發布別人的裸照,網站經營者明知這種行為構成了侵權,就應當及時刪除這些侵犯他人隱私的信息。頻頻出現的“人肉搜索”事件能否用侵權責任法進行規范?王勝明表示,“人肉搜索”事件中,只要被搜索者的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進行“人肉搜索”者和提供“人肉搜索”的網站就應當承擔責任。

        誰建了豆腐渣工程誰要負責

        今年6月27日,上海閔行區“蓮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13層樓整體倒塌,一名作業工人當場死亡。最終死者家屬與其所在的裝潢公司簽署了賠償協議。談到這起案件的結果,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民法專家梁慧星認為,如果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建筑物缺陷致人損害無過錯責任的條文,則被侵權人追究建筑承包商的賠償責任,就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被侵權人舉證證明建筑承包商存在過錯,這就是很難聽說建筑承包商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王利明認為,這的確是我國城市快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在侵權法中,這屬于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類型。通常來說,物件致人損害的,應當由物件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建筑物倒塌事件中,讓購房人承擔責任顯然不合理。

        今天通過的侵權責任法新增了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今后如果再出現像“樓歪歪”這樣的直接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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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徹底告別非開源計算機系統windows的技術研究之后,雨林木風于平安夜宣布推出開源的高仿windows操作系統Ylmf OS,作為轉型一周年之后的作品,雨林木風Ylmf OS的推出在業界引起了巨大的關注。其中,以其對windows XP界面的高仿最為引人矚目,引用賴霖楓的話

      來源:模板無憂//所屬分類:站長新聞/更新時間: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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