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惡意報道在審案件將究責 網絡編輯需重視_網絡編輯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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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介紹了收集的網民意見建議辦理情況,并公布《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向社會承諾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六公開。

        最高法昨日同時下發了《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此規定共9條,明確規定,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媒體記者和公眾可以旁聽。審判場所座席不足的,應當優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并要求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根據需要可以在旁聽席中設立媒體席。

        規定同時明確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采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2.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

        3.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

        4 .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

        答復摘要

        “少殺慎殺”不準確

        死刑如何適用一直是人文社會廣為關注的問題,當前適用死刑的基本政策為嚴格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是否為部分網友所濃縮的“少殺慎殺”?對此,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昨日明確表示,“少殺慎殺”不甚準確。因為嚴格控制死刑,是將死刑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犯罪分子。而慎重適用死刑,就是對死刑適用的證據實行最嚴格的標準,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絕不允許出錯。

        醉駕致死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針對很多網民呼吁要嚴懲酒后駕車等“馬路殺手”問題,最高法答復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偷盜井蓋當酌情而定

        網民建議,對違法飆車、偷盜井蓋行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孫軍工表示,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適用應依照刑法的規定,堅持審慎態度。如偷盜偏僻角落地方的井蓋、在深夜無人的馬路上飆車,則可能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此情況下,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更為適宜。而當此類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造成危害,就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則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院重視網民意見

        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溝通郵箱自今年5月4日開通至今已半年之久,截至11月22日共收到7641封郵件,其中涉及法院工作的281封郵件共涉及5大類、31個問題,昨日,最高法院新聞發布會上對31個問題一一做了答復。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的觀點,網民建議是“送上門的調研”。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說,最高法院對網民通過郵件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非常重視,建立健全了搜集整理網民意見工作機制、網民意見交辦工作機制以及網民意見回饋工作機制。

           編者按:此通知發出后,在網絡編輯群內引起激烈討論,規定有利于規范與約束網絡編輯行為規范,符合網絡編輯職業道德要求,但同時提醒網絡編輯同行,發布新聞要謹慎,增加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人云亦云。

      來源:模板無憂//所屬分類:網絡編輯教程/更新時間: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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